河南證監局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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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證監會網站
????2022年,河南證監局認真貫徹落實“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樹牢“大投?!崩砟?,不斷加強行政執法、持續暢通維權救濟渠道、積極化解矛盾糾紛?,F發布河南證監局2022年度10起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希望行業機構誠信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廣大投資者全面知權、理性維權。
案例一?投資者提供虛假信息開立新三板賬戶
????一、案情簡介
????投資者L在A證券公司開立新三板賬戶后,以A公司未發現其開戶時提供的資金證明為墊資,提供的會計證為偽造為由,向法院起訴A公司未履行適當性責任,要求公司賠償損失。A公司提交了投資者L開戶時的銀證轉賬流水、個人存款證明、收入證明、會計證及其查詢截圖,證明其履行了適當性管理職責;另提交《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協議》,證明投資者L保證向其提供證件、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法院認為,原告的銀證轉賬流水、個人存款證明、收入證明以及會計證足以證明其滿足新三板賬戶開戶要求,符合開通交易權限條件,A證券公司通過核對、查詢等方式履行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開戶行為無違法之處。
????二、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度珖行∑髽I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經驗等相關信息,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有針對性地開展風險揭示、投資者知識普及、投資者服務等工作,引導投資者審慎參與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關業務”。根據上述規定,A證券公司已切實履行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
????《證券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度珖行∑髽I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投資者應當配合主辦券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投資者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其分類的,應當及時告知主辦券商。投資者不予配合或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主辦券商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拒絕為其辦理掛牌公司股票交易相關業務”。投資者有義務向主辦券商提供真實的資料,本案投資者L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故意提供虛假信息違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78條規定“因金融消費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拒絕聽取賣方機構的建議等自身原因導致其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不適當,賣方機構請求免除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費者能夠證明該虛假信息的出具系賣方機構誤導的除外”。本案法院作出A證券公司履行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及開戶行為無違法之處的認定。
????三、案例點評(河南仟問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祥文)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72條,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保險投資產品、信托理財產品、券商集合理財計劃、杠桿基金份額、期權及其他場外衍生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融資融券、新三板、創業板、科創板、期貨等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賣方機構承擔適當性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并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適當性義務并不局限于高風險等級產品和服務領域,而是適用于所有證券、基金、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相關服務。
????雖然適當性義務設計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但機構履行義務也應該有“合理”邊界。本案法院審判認為A證券公司對投資者提供的材料和相關信息進行了必要的關注與查證,已盡審查義務,體現了公平正義、誠實信用的審判理念。
案例二?期貨公司違反適當性義務為投資者開戶被處罰
????一、案情簡介
????W企業計劃開展期貨場外衍生品業務。在辦理業務過程中,A期貨公司開戶人員明知W企業風險承受能力不滿足辦理衍生品業務條件,仍通過微信建議其將風險承受能力問卷中涉及風險問題答案“改的可承受能力大一些”。投資者遂將問卷中四道題目答案進行修改,投資主要目的由“閑置資金保值增值”修改為“獲取主營業務以外的投資收益”,投資標的由“大部分投資于低風險低收益產品”修改為“大部分投資于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產品”,承受損失范圍由“盡可能保證本金安全”修改為“承受較大的投資損失”,投資首要目標由“盡可能保證本金安全,不在乎收益率比較低”修改為“產生較多的收益,可以承擔較多的投資風險”。A期貨公司以修改答案后問卷為依據為W企業辦理了相關業務。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上述問題,對A期貨公司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建立執業規范和內部問責機制,了解客戶的經濟實力、專業知識、投資經歷和風險偏好等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評估結果相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薄镀谪浗洜I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中期協字﹝2017﹞60號)第十一條規定“經營機構在投資者填寫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時,不得進行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填寫結果?!?/span>
????本案中,A期貨公司開戶人員通過微信建議W企業將風險承受能力問卷中涉及風險問題答案“改的可承受能力大一些”,嚴重誤導投資者,影響風險承受能力問卷評分結果,違反了上述規定。
????三、案例點評(華融融達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 鄭雅輝)
????期貨和相關衍生品交易具有專業性強、參與門檻高、復雜程度和風險收益特征差異較大等特點,無論從期貨市場長期穩定發展還是從投資者保護角度看,都需要投資者專業化程度、風險承受能力與投資的產品相匹配,購買適合自己的產品。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是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偏好的量化測試,投資者一定要根據自己情況如實填寫。 ??
????期貨經營機構在日常工作中,要強化員工管理,持續開展員工教育,為員工樹立合規展業、誠信經營的理念,并通過不定期回訪等形式確認客戶風險等級與其風險承受能力是否相匹配;同時應加強投資者教育,使投資者深入、全面了解金融產品相關知識,提升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實現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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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私募基金管理人銷售基金產品未履行適當性義務被處罰
????一、案情簡介
????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為其所管理的B基金募資過程中,未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責任,未根據風險測評結果對部分投資者分類,未對該基金進行風險評級。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上述問題,對A私募基金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本案中,A管理人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完成評估,未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可能導致投資者購買產品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
????三、案例點評(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合規風控總監 李冰冰)
????證券市場是一個有風險的專業化市場,各種產品風險特征千差萬別,投資者難以識別其風險特征是否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銷機構必須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分級。風險分級一般是根據資產管理人及托管人等相關主體信用情況、產品結構、產品和投資標的流動性、投資范圍、投資比例、募集方式、運作方式、存續期限、申購贖回安排等進行打分,結果用于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不作為收益保障或兜底承諾。投資者在購買各類基金產品時一定要核對基金產品分級結果,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不要購買沒有風險分級結果的基金產品。
????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了解評估投資者、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匹配銷售等適當性安排,規范自身行為,優化投資服務,促進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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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投資者不了解期貨委托單成交規則引糾紛
????一、案情簡介
????投資者W某為A期貨公司客戶,某日W某發現其委托單成交后成交價格并非委托價格,認為A公司交易系統存在問題,遂向A期貨公司客服電話投訴。 ???
????經A期貨公司核實,W某反映的委托單為賣出開倉,設定委托價56100元、56200元,最終成交價為56350元。根據交易所撮合原則及限價指令定義,此委托單撮合成交價位屬于更優價格,成交價格并無問題。
????二、案例分析
????根據交易所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期貨交易指令的種類包括限價指令、市價指令、套利指令等。其中限價指令是指執行時以限定價格或者更好價格成交的指令。限價指令為買進申報的,只能以其限價或限價以下的價格成交;為賣出申報的,只能以其限價或限價以上的價格成交,限價指令當日有效。
????本案中為賣出申報,成交價格高于限價,A公司交易系統并不存在問題。
????三、案例點評(中原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薛海斌)
????期貨交易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投資者在交易前除需要了解意向交易品種風險、自主做出投資決策外,還應充分了解交易規則及交易軟件特殊功能,避免因規則或軟件功能不了解帶來的不必要損失。
????期貨交易品種多、專業性強、軟件功能復雜,期貨公司應建立新入市客戶群體分類服務體系,持續開展投資者教育,普及各類期貨知識,幫助投資者盡快融入市場,順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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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某證券交易傭金糾紛調解結果獲司法確認
????一、案情簡介
????2022年4月,投資者W向12386熱線反映,其在A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開戶時客戶經理承諾賬戶交易按萬分之x收取交易傭金。近期其發現實際A公司一直按千分之x收取傭金,為此向A公司問詢原因,被告知“原客戶經理已離職并且未查詢到下調傭金的申請記錄”。W某認為A公司未按約定收取交易傭金,要求退還交易傭金差額。12386熱線將投訴事項轉A公司辦理,在規定時限內雙方未就解決方案達成一致。W某遂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申請調解。經河南調解工作站工作人員多次電話溝通、1次在線調解及1次現場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并自愿就本次調解結果進行了司法確認。
????二、案例分析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客戶服務和證券交易傭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證協發[2010]157號),證券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客戶,在對客戶進行分類的基礎上,按照“同類客戶同等收費”、“同等服務同等收費”的原則,制定證券交易傭金標準。證券公司應明確告知客戶不同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所對應的證券交易傭金標準。證券公司可根據客戶交易方式、交易量、資產規模、忠誠度、地域等因素,在服務成本的基礎上,確定差別化的分類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
????投資者開戶或辦理賬戶相關業務時,應注意通過公示欄或問詢等方式了解業務辦理標準和流程,配合證券公司提供相關個人證明材料并按照流程要求提交申請。簽署業務協議或服務申請前,應仔細閱讀簽署文件內容,并對申請結果進行確認。
????三、案例點評(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河南調解工作站負責人 趙樹亭)
????作為打通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訴調對接機制的最后一環,該案得到司法確認具有多重積極意義。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具有申請便捷、程序簡便、方式靈活、成本低等優勢,但調解協議本身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司法確認一方面能賦予調解結果強制法律效力,確保其具有可執行性;另一方面能有效防范糾紛的反復,對增強調解權威性及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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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退市股票轉板交易糾紛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月,投資者W某向12386熱線投訴,反映其通過A證券公司購買的滬市上市公司B的股票2022年被摘牌并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股票摘牌后,根據A公司通知其已在A公司開通特轉A賬戶,但幾個月過去了在A公司證券賬戶中仍看不到這只股票,無法進行交易,遂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經A公司查詢,原因為W某開通特轉A賬戶時關聯賬戶錯誤,經重新辦理,W某持有的B公司股票已可以正常交易。
????二、案例分析
????根據股轉系統《關于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轉讓的實施辦法》(股轉系統公告〔2022〕166號)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國結算《關于滬市退市公司進入退市板塊掛牌所涉股票退出登記、退市板塊信息申報等安排的通知》(中國結算滬業〔2022〕43號)等相關規定,投資者持有的滬市股票退至三板交易后,如退市公司股份在退市前托管在有股轉系統經紀業務資格券商的,投資者應通過該券商開通特轉A賬戶(如該券商不具備股轉系統經紀業務資格,應選擇具備股轉系統經紀業務資格的券商辦理退市板塊登記)。由于滬市證券賬戶暫無法直接在退市板塊使用,投資者開立的特轉A賬戶須下掛至中國結算指定或配發的深市A股證券賬戶。如投資者需要變更該深市A股證券賬戶,應在股票摘牌后第十五個交易日前通過托管券商或自行向主辦券商申請辦理。
????本案中,W某在托管券商A公司開通特轉A賬戶時下掛的深市A股證券賬戶并非中國結算指定或配發的深市A股證券賬戶,也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結算申請調整證券賬戶,導致B公司股票退市后,無法在A公司證券賬戶顯示。
????三、案例點評(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管理總部總經理 許昌玉)
????2023年2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相關制度規則。全面實施注冊制背景下,上市公司數量勢必將有所增加,同時隨著強制退市、主動退市、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退出機制的進一步健全,破發、退市、轉板或將成為常態。
????對于投資者而言,應及時通過交易所網站、托管券商、上市公司公告等多種方式了解退市股票的退市安排,關注中國結算發布的證券賬戶初步轉換結果。投資者通過線上方式辦理特轉賬戶開通業務的,應特別關注特轉賬戶是否能下掛至中國結算指定或配發的深市A股證券賬戶。如無法下掛的,應選擇臨柜方式辦理,或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調整深市A股證券賬戶,并將特轉賬戶下掛至調整后的深市A股證券賬戶。對于證券公司而言,應做好退市股票的投資者教育、風險提示與交易服務,及時通知客戶辦理特轉賬戶開立、退市公司股份確權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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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新三板轉板騙局
????一、案例簡介
????2023年1月,趙某向12386熱線舉報,有人宣稱某新三板掛牌公司將來會轉到主板、創業板或科創板上市,投資者如購買該公司股票,轉板成功后可獲得六到十倍投資收益,并稱如投資者自有資產不足可將錢款匯至某中介機構,由該中介機構代為購買。
????二、案例分析????
????為使投資者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與購買證券產品匹配,不同市場層級設置了差異化的投資者準入標準。根據關于修改《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21〕937號),開通創新層和基礎層交易權限前10個交易日本人名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人民幣應分別在100萬元和200萬以上。
????不符合適當性要求的個人投資者不適合購買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將資金匯入他人賬戶由他人代為購買資金安全性無法保證。
????三、案例點評(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 郭旻)
????近年來,新三板“轉板騙局”屢見不鮮,其中以“高額回報”為餌騙取客戶資金為實的違法行為危害性較大。相關行為往往與非法證券活動、操縱市場以及場外配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相交織,甚至涉及犯罪活動。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將上述行為納入打擊范圍,并提出要求強化重大證券違法犯罪案件懲治和重點領域執法。
????作為市場投資者,應當擦亮雙眼,通過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官方網站或官方渠道查詢了解正規的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場所,不斷學習各類合法交易場所交易規則與知識。證券經營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宣傳合法交易場所各板塊知識與相關證券業務;同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賬戶實名制管理,引導市場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投資,保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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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冒充證券公司工作人員進行非法活動
????一、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A證券公司客服熱線、官方郵箱陸續收到投資者投訴,反映受公司員工邀請加入股票交流群后被誘導下載行情交易軟件購買虛擬幣、原始股等并被收取咨詢費。經公司核查,上述活動系不法分子冒充公司和公司員工名義進行,投資者所下軟件非公司行情交易軟件。A公司遂通過公司APP客戶端、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進行投資者風險提示。
????二、案例分析
????根據《證券法》第118條、第202條,《刑法》第225條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或者未經批準以證券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認定后,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不法分子冒充A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從事薦股咨詢活動,涉嫌非法證券活動。
????三、案例點評(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 史紅星)
????近年來,非法證券活動隱蔽性強、花樣不斷翻新,不法分子采用多種手段方式假冒合法機構或人員進行非法活動。一是假冒公司網站、APP,誘導投資者下載非法軟件并入金、誘導投資者通過非法鏈接進行轉賬或交易;二是假冒公司知名人士、員工,開展非法客戶招攬、薦股或者誤導、詐騙等;三是假借“與XX券商合作”名義,以“內幕消息”欺騙投資者。此類非法證券活動不僅侵害了證券公司名譽,更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識別判斷是否為合法機構。一是辨識主體資格。按照規定,開展證券期貨業務,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取得相應業務資格,可以通過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二是辨識營銷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稱“老師”“股神”,以知道“內幕信息”、能夠挑選“黑馬股”、只要跟著他做,就能賺大錢的說法吸引投資者,而合法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能有以上行為。三是辨識互聯網址。非法證券期貨網站的網址往往采用無特殊意義的字母和數字構成,或在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網址的基礎上變換或增加字母和數字??赏ㄟ^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看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網址,識別非法證券期貨網站。四是辨識收款賬號。合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只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務,也只能以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而非法機構往往以個人的名義開立收款賬戶。如果有人要求把錢打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應果斷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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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非法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一、案例簡介
????2022年11月,投資者W某向12386熱線舉報,反映某微信公眾號發布《暴漲!賺21.5萬》等文章,通過公開交易單、展示盈利等方式誘導投資者付費加入其所謂“高端VIP”群,試圖騙取投資者高額咨詢費用。經查,該微信公眾號運營主體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未獲得中國證監會許可。
?????二、案例分析 ???
????根據《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一條,任何機構或個人從事就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走勢,投資證券的可行性,以口頭、書面、電腦網絡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形式向公眾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的業務,必須先行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或者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證書的機構聘任并符合相關從業要求。
????本案中該微信公眾號運營主體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未獲得中國證監會許可,涉嫌非法證券期貨活動。
????三、案例點評(和信證券投資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張紅浩)
????目前微信、微博、抖音等網絡平臺存在大量魚龍混雜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信息,投資者在接受投資者咨詢或理財服務時,應提高警惕、注意甄別。不管是通過主動添加自媒體平臺預留聯系方式,還是接到以薦股、理財等名義的不明來電或好友申請,投資者都應首先核實對方身份信息;“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投資者切莫輕信“代為操盤、承諾收益”等虛假宣傳,守好自己的錢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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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非法售賣“原始股”集資
????一、案例簡介
????2022年,某公司向老年人群體銷售保健品并承諾可使用購買產品積分兌換該公司“原始股”,同時宣稱公司已獲“莫桑比克國際證券交易所”上市批準,一旦上市成功,持有“原始股”股東即可獲得高額回報。
????二、案例分析????
????根據《證券法》第九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第三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本案中某公司以在境外上市為幌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注冊,向境內公眾發行股票是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活動;誘導公眾購買保健品并獲贈“原始股”的行為,涉嫌構成詐騙活動。
????三、案例點評(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總監 李毅)
????目前,一些以境外上市為名非法售賣“原始股”的活動有所抬頭,大多都以境外上市為噱頭,通過虛假信息的宣傳,利用投資者對境外資本市場認知的信息不對稱,誘導公眾買賣“原始股”,進而獲得非法利益。廣大投資者應擦亮眼睛,遠離非法發行或轉讓“原始股”活動,謹慎識別風險,保持理性投資,切勿相信非法機構以境外上市為噱頭宣傳推介,誘導公眾購買“原始股”的騙局,避免財產遭受損失。一旦發現上當受騙,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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